社会风险评估机构备案续期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19  浏览量:1544

一、申报条件

1.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包含评估咨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5名以上经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促进会认可的机构培训合格获得培训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专职从业人员,且至少配置1名法学或社会学的专业人员;

4.持有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促进会A类(社会风险评估咨询构)会员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5.具备健全的评估事项报备、中高风险事项报告、档案管理、保密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6.备案以来正常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业务,评估项目在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系统里可查;

7.备案以来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申报材料

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续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续期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4.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随表附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至少一份原件),学历证明和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促进会A类(社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会员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6.社会风险评估机构业绩表。

三、申报程序

1.需要继续从事社会风险评估业务的风评机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提出备案延续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县(市、区)党委政法委组织人员对风评机构办公场所、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设区市党委政法委审核。

3.设区市党委政法委审查评估机构执业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归档备查。拟同意续期的机构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报省委政法委(清单样表详见附件4)。

4.省委政法委结合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5.省或设区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向省或设区市党委政法委提出申报。

备案续期指南.docx